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第一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对畜禽粪便就地消纳。散户圈养地应当与居民集中区间隔一定距离。鼓励和支持对散养密集区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