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的监测、保护、研究和利用,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依法建立保护区;在其他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