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生产的生物资源保护制度,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农业生产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