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业生产的生物资源保护制度,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农业生产活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