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运用生物技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