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