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的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质询案。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