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通知参加会议,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