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