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