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