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