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5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Article 47In force常务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