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接收、登记后,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有关负责人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审查的,可以向接受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和研究。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审查,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有关负责人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秘书长或者有关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向提出审查建议的组织或者个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