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