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表决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十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代常委会办公厅起草批复。批复、条例标准文本和批准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发送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