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督促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后二十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公布后三十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告、条例文本、说明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十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