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回报告,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一)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二)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三)有关方面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协调研究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