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报请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