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