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