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