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