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