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行政监察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