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道路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或者工伤统计报表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