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人员集中和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人数;(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正常使用;(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五)其他相关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