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验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