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