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