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设备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排水和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三)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监测设施,并采取通风、除尘、净化、隔离操作等防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