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