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窃电行为被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应当对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