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提供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不得安装窃电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