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八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由供电企业安装或者验收。其中电能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加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