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二)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