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关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反窃电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