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反窃电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