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窃电者应当补交的电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能够查明窃电时段的,补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补交电费=(查明的窃电时段的规定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窃电时段相应的电量;
(二)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无法查明窃电时段的,补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补交电费=(窃电期间规定的平段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窃电量;
(三)未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补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补交电费= (窃电期间的规定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窃电量。
窃电量的计算公式为:窃电量=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