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处理错误的,应当为当事人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