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中断供电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事先通知用户:

(一)采取了防范设备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措施;

(二)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