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窃电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断供电:(一)经教育仍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二)拒不按照窃电量补交电费的;(三)拒不交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的;(四)其他情形需要中断供电并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停止供电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窃电者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