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下达停止窃电通知书,并制止其窃电行为。用户对窃电行为无异议的,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按其窃电量补交电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