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下达停止窃电通知书,并制止其窃电行为。用户对窃电行为无异议的,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按其窃电量补交电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