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和社会举报的窃电行为,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窃电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