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用电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窃电行为应当制止,保护现场,制作用电检查笔录,并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法记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