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窃电条例第十条有效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设施和计量装置实施检查时,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不得无故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