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