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