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乘客及租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治安管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违禁物品乘车;(三)不得损坏客运机动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治安备案标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