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制度,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二)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向乘客宣传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知识;(四)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五)在客运机动车辆、场(站)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监控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