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安部门在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置机动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在营运中的报警求助;(二)处理客运机动车营运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三)指导经营者、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提出治安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发布治安备案信息;(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