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