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不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十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六)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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