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园林与绿化第十八条有效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新开发区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产权人建设和养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